《意见》明确,农业部门建立完善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制度。实施产地准出的生产经营主体优先考虑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及获得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和地理标志的“三品一标”质量标志食用农产品。对不具备检测条件和不能出具合格证明的生产基地、专业合作组织、个体经营者进入超市等,由村民委员会、乡镇政府等出具产地证明作为产地准出证明。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建立完善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坚持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原则,推进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衔接,保证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可追溯。要求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超市(商场销售者等建立入场销售档案,如实记录负责人姓名、食用农产品主要品种、进货渠道、产地证明等信息,督促销售者履行查验记录义务,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防控。
共同完善食用农产品部门协同监管制度。农业、食药监部门逐步将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单位纳入质量安全追溯平台管理,加强对每一个环节的跟踪问效。同时建立生产经营者黑名单制度,对不履行质量安全的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强化日常监管,督促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履行食品安全义务;建立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对食用农产品领域重大问题开展联合调研,共同为解决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出问题出谋划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