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小作坊”是指具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生产规模较小、从业人员较少、生产条件简单,从事散装或者简易包装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但不包括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办法》指出,食品小作坊登记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原则,实行一坊一证。申请食品小作坊登记,应当向食品小作坊所在地食品小作坊登记部门提交下列材料:食品小作坊登记申请表;营业执照及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拟生产的食品品种说明;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工艺设备布局和食品生产工艺流程的说明;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原辅材料进货查验记录、食品添加剂使用记录、食品生产过程记录、食品销售记录、食品生产卫生管理等规章制度;食品安全承诺书、食品添加剂使用清单;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办法》强调,食品小作坊登记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人生产加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食品小作坊登记部门应当根据申请材料审查、现场核查和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征询意见结果等情况,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食品小作坊登记部门对准予登记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食品小作坊登记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