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县一农妇明知种植 罂粟违法,却自以为只作 青菜食用没事,*终身陷囹圄。9月13日,市中级人民法院透露,该院二审审结了上诉人韩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一案,维持了湘潭县人民法院一审作出的判决,韩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3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2013年10月到2016年4月间,韩某在明知是毒品原植物的情况下,在自己租住的湘潭县中铺镇唐某家的菜地里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并将其作为青菜食用。
2016年4月21日,湘潭县公安局中路铺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韩某非法种植罂粟植株,随即在韩某的见证下予以铲除。经现场清点,共计1500株。经湘潭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韩某种植的罂粟中检出吗啡和可待因成分。
湘潭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韩某在其菜地里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韩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韩某不服,以“不知其种植植物为毒品原植物;认罪态度好;原审判决量刑过重”为由向湘潭中院提出上诉,请求从轻处罚。湘潭中院受理该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该案。
湘潭中院经审理认为,韩某明知其种植物是毒品原植物的事实,有证人证言、上诉人韩某在侦查阶段所作的供述等证据,因此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裁定驳回韩某的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