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几日,苏州的 大闸蟹已陆续上市,市民董先生也开始琢磨着要弄几只大闸蟹尝尝鲜。董先生家中正好有朋友送的两张提蟹券,谁知打电话过去一问,对方却说这两张提蟹券已经过期了,这让董先生十分郁闷:券上明明写着“本年内到期”,可这“本年”到底是哪年呢?无奈之下,董先生只好拨打了12345热线反映了情况。
好好的提蟹券怎么就过期了呢?
董先生的两张提蟹券是阳澄湖湘渔蟹业有限公司的,是年初时朋友送给他的。券上标注着公蟹和母蟹可以分别提5只,“公蟹3.6两到4两的5只,母蟹2.5两到3两的5只。”董先生介绍道。可是前天,董先生按照券上的预约配送热线打过去时却被告知该券已经过期了。
随后,记者观察董先生的提蟹券时注意到,券上的使用说明内标注有效期为“本年9月至12月31日”,但并未说明这里的“本年”到底为哪一年。董先生也对此感到无奈:“别的礼券都会明确标注是什么时候过期,但是这两张提蟹券这么标注的话,叫我怎么知道到底是哪一年过期呢?”
蟹商解释编号即为有效期年份
对此,记者联系了阳澄湖湘渔蟹业有限公司,该公司的负责人告诉记者,董先生的这两张券确实已经过期了。而对于确定提蟹券过期的依据,该负责人解释是看提蟹券正面的编号,“如果编号开头是15则说明这张提蟹券是15年的,那根据有效期来说就只能到15年的12月31日为止了。”
记者查看董先生的提蟹券发现,两张券的正面有编 号“153125”和“153126”,按照阳澄湖湘渔蟹业有限公司负责人的说法确实已经过期。而对于董先生的误会,该公司负责人也表示确实没有标注清楚,以后会将年份也标注在有效期内,以防发生歧义。董先生*终还是没有领到螃蟹。
有效期年份要写清 自说自话没依据
不过,记者从消保委工作人员朱佳斌处了解到,商家的这一做法其实已经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属于欺诈行为,“商家只有明确标明有效期的年月日才算有效,不能以自己的标准来设定,例如这里所说的以编号来认定有效期年份,就是不合法的,没有任何依据。”
同时,朱佳斌也解释,对于卡券的有效期也分很多种,如果是消费者花钱买来的卡券,非实名制的有效期不得少于三年,实名制的应不设定有效期,随时可以兑换;而如果是商家赠送的卡券,则要严格按照有效期的年月日来进行兑换,“不然就属于欺诈消费者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