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称专业从事婴儿配方奶粉研发、生产、经营的旗帜婴儿乳品股份有限公司,致力于做全球婴儿奶粉品质**品牌。但是,这家投产不到两年的企业,就陷入了乳业质量与诚信的怪圈。由它生产的旗帜牌中老年益生菌奶粉,特别介绍了益生菌的医疗功效:“调节血脂代谢、对高脂血症和酒精性肝损伤具有保护修复作用,增加机体抗氧化能力;有效抑制肿瘤细胞的生长;有效预防Ⅱ型糖尿病的发生。”
夸张的功能介绍,引起消费者的警惕。家住河北唐山的刘先生购买该产品后,经咨询了解获悉,该产品标签所标注的所谓功效疗效都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第2.2条规定:“食品标签:食品包装上的文字、图形、符号及一切说明物”;第3.6条规定:“不应标注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内容,非保健食品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
刘先生据此向唐山市丰润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处被告赔偿:判令被告依法退货并退还货款336000元;判令被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赔偿原告1080000元;判令两被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的规定赔偿原告3360000元。
这意味着,原告依据两个法条同时向违法企业索赔,即13倍索赔。这个被被告方解释为重复索赔的13倍,开创了消费者打假维权的新纪录。
原告代理人、着名律师徐利民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食品安全法》之间,不构成一般法与特殊法的关系,原告依据两个法条同时向被告索赔不构成重复索赔。他认为被告方在这方面辩护略显苍白。但是,徐利民律师坚持认为,至少法院应该依据《食品安全法》支持原告10倍的索赔。
似乎是为了验证徐利民律师的观点正确,北京市门头沟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接到消费者对旗帜牌中老年益生菌奶粉外包装标签的举报后,8月18日对其经销商——北京艾鲜乳品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下发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你单位经营该批次‘中老年益生菌奶粉’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71条第1款的规定:‘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本局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360.00元;2.罚款人民币250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