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要求各地进一步强化畜禽产地检疫监管。坚持以畜禽产地准出为基础,强化检疫监督,认真落实产地检疫申报和到场到户检疫制度;强化检疫电子出证点监管,严禁非官方兽医出证,严禁对检疫不合格动物出具检疫证明;强化公路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监管,检查站要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严格查证验物、消毒灭源,严防疫病跨区域传播。
加强生猪屠宰检疫监管,认真开展生猪屠宰监管“扫雷行动”,严厉打击私屠滥宰、添加“瘦肉精”、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等违法犯罪行为;落实官方兽医驻场检疫制度,严格按照屠宰检疫规程的要求,实施同步检疫,做好检疫证明、畜禽标识回收和检疫记录工作;依法监督屠宰企业做好“瘦肉精”自检、肉品品质检验及屠宰信息统计上报工作。
做好病死(害猪无害化处理监管工作,对养殖、屠宰环节病死(害畜禽的处理,要严格执行“四不准一处理”规定,严格审核上报无害化处理数字,严格查处弄虚作假违法行为。两节期间,要在养殖、屠宰环节开展一次专项检查活动,严厉打击经营、加工病死畜禽违法行为,坚决杜绝随意抛弃病死畜禽违法行为,严防病死畜禽产品流入市场和餐桌。
加大两节期间“瘦肉精”抽检力度,加大养殖环节“瘦肉精”风险评估抽检力度,重点对在栏的育肥猪、牛、羊进行抽检;加大屠宰环节的日常监测力度,重点对待宰的生猪进行抽检;不断完善“瘦肉精”监管长效机制,确保我市“瘦肉精”处于零风险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