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某、邹某在连城一 大排档食用 火腿肠后,出现腹泻、呕吐等症状,两人将该大排档摊主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2000余元。近日,连城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大排档摊主赔偿两原告医疗费、误工费等1000余元。
2016年5月12日晚,沈某约了好友6人一起到连城一家大排档用餐,其中一道火锅料是火腿肠,沈某等人食用后,当晚出现不同程度的腹泻、呕吐等症状。第二天,沈某到连城县医院检查,被诊断为溃疡性结肠炎。为此,沈某在该医院共花去医疗费700余元。除沈某外,另一同桌的邹某也花去医疗费100多元。事发后,沈某、邹某以大排档提供的火腿肠系已过保质期的不洁 食品,造成人身损害为由,将大排档摊主告上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顾客到餐厅用餐,餐厅应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保护客人免遭人身和财产的损失。沈某因消化道疾病赴医院就诊,后又被诊断为溃疡性结肠炎入院治疗,食用火腿肠与溃疡性结肠炎疾病,两者不存在因果关系,但不能排除食用火腿肠诱发溃疡性结肠炎疾病发生的可能性,因此摊主应酌情对沈某等人的就医治疗费用予以赔偿。*后,法院判决大排档摊主赔偿沈某医疗费、误工费842元,赔偿邹某医疗费、误工费等26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