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某在思明北路上开了一家商行,仅办理了酒类经营许可,没有《烟草专卖许可证》。据罗某交代,他从2014年12月开始销售烟酒。有一次,有人来店里推销,洋酒和香烟比一般进货便宜。罗某心动了,和对方谈成合作,还在店面附近租仓库,专门用来存放烟酒。
销售3个多月后,罗某的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发现,从仓库中查获尚未销售的80多条香烟和135瓶洋酒。经鉴定,只有5条香烟为真品,其余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价值1.9万余元;135瓶酒均为假冒注册商标商品,价值8.3万余元。警方还在罗某店内找到两本账本,根据记录以及罗某的供认,已售出的香烟金额共计15万余元。
思明区法院审理认为,罗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酒,应作为酌情从重处罚的情节予以考量,因此判处罗某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