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路桥区人民法院作出了一份行政裁定书,裁定准予执行路桥区市场 监督局对陈某作出的2000元处罚决定。
陈某是路桥人,开了一家小超市,主要经营食品、日用百货等。2015年6月,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该超市进行检查时,发现超市货架上摆放的“野山椒凤爪”、“好吃点榛仁酥饼”、“雪碧汽水”等7种待售商品均已超过保质期,货品价值61.5元。之后,该局对陈某作出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处罚决定生效后,由于陈某未主动缴纳罚款,该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路桥法院经审查认为,陈某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食品安全法》之规定,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处罚决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以准予,遂作出了上述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