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去年10月底,四川唯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因未认真履行进货查验制度,向广元市武媚娘酒业有限公司进购304瓶110毫升/瓶(生产日期:2015年1月25日、13瓶500毫升/瓶(生产日期:2015年3月12日标签未标注饮用限量、哺乳期妇女不宜使用事项的武媚娘牌玛咖酒,并进行上网销售,双方约定按月结算货款。截至去年11月25日,四川唯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共销售90瓶110毫升/瓶玛咖酒、8瓶500毫升/瓶玛咖酒,销售价格分别为20元/瓶、248元/瓶。
当日,广元市食药监局执法人员对四川唯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四川唯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销售展厅放置有214瓶110毫升/瓶玛咖酒、5瓶500毫升/瓶玛咖酒。经查验,上述武媚娘牌玛咖酒标签均未标注饮用限量、哺乳期妇女不宜使用事项,执法人员随即对上述武媚娘牌玛咖酒采取扣押措施。统计显示,四川唯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营标签不符规定的预包装食品的货值金额为7071.9,违法所得为3713.3元。
根据新版《 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广元市食药监局决定对四川唯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行为作出4项处罚:即没收214瓶110毫升/瓶、5瓶500毫升/瓶标签内容缺项的武媚娘玛咖酒;没收违法所得3713.3元;罚款1.5万元并责令改正给予警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