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指控称,2015年7月、8月、9月,刘先后三次从河北省保定市工农路菜市场非法购进 工业盐。这些盐,被卖与王、赵用于二次销售。未出售的20余袋工业盐,被朔州市盐务局封存、扣押。
案件一共有两个证人。王证实,2015年7月上旬,其去刘门市购买蔬菜,看到拉菜车上有盐,就购买了2袋。袋子比较大,每袋有50公斤。之后,以55元的价格卖到了一个养殖场。8月22日,王又从刘那里以每袋50元的价格购买了8袋盐。这批盐,被王以每袋60元卖出2袋,剩余6袋,被朔州市盐务局没收。赵则证实,2015年9月7日,刘给他送过20袋盐。他出售了2袋,剩余18袋被朔州市盐务局没收。
法院认为,刘明知未加碘的工业盐属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源性疾病,却为了牟取非法利益,多次当食用盐销售,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刘被判处拘役3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