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夫妻在同家超市购买同种香肠认为均过期 起诉要求十倍赔偿

百检网 2021-11-15
    一对夫妻半小时内先后在同一家门店购买同样的商品,并以该商品过期为由分别要求超市十倍赔偿。日前,南长法院依法审结这两起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案,判决该超市违反 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销售不符合 食品安全标准的 食品,但夫妻二人的赔偿额分别为 食品价格的十倍,对赔偿额小于1000元的食品不再单独适用十倍赔偿规则。
 
    今年2月,杨女士和丈夫李先生前后半小时内在某超市购买 香肠,杨女士购买某牌子两种口味的香肠各11包,李先生购买同样牌子和口味的香肠各1包,单价分别为13.9元和24元。购买后发现这两种口味的香肠标注的生产日期均为2015年9月1日,标注的保质期均为“真空包装完好情况下——0℃以下360天,20℃以下180天”。然而该超市放置香肠的冷藏柜显示温度却为4℃。杨女士和李先生认为,该超市所售香肠已过保质期,杨女士要求超市退还货款416.9元并赔偿4169元,李先生要求超市退还货款37.9元并赔偿2000元。
 
    法院认为,涉案产品被陈列于4度的温度环境销售,应当适用产品外包装180天的保质期说明,故杨女士和李先生购买涉案产品时,产品已过保质期,应认定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因杨女士和李先生于半小时内在同一门店购买相同涉案产品,虽然分别结账,但因二人系夫妻,基于夫妻日常家事代理关系,应当认定是夫妻共同的连续购买行为,故应当一并适用十倍赔偿规则。又因为杨女士和李先生所购买的2种商品的十倍赔偿金总额已超过1000元下限,故按照商品实际价格的十倍分别支持二人的赔偿金主张,不再单独对李先生所购2件商品分别适用1000元下限进行赔偿。为此,法院判决超市分别退还杨女士、李先生的货款416.9元、37.9元,并分别向杨女士、李先生支付十倍赔偿金4169元、379元。
 
    法条链接:《 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南长法院 陆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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