均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屠宰厂经营者被判有期徒刑4年3个月
本报讯(华商晨报记者汤洋丁某在自己经营的屠宰厂,雇人给活牛 注水增重,再进行屠宰销售。
近日,法院发布案件判决结果,丁某等6人因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获刑。
女子丁某和丈夫在沈阳市于洪区平罗镇经营一家牛羊屠宰厂。2014年2月8日至3月18日期间,他们为获取非法利益,雇用马某、王某、王某某、李某、李某某等人,利用活体注水的方式对待屠宰的活牛注水增重,并对注水牛进行屠宰销售。
2014年3月,丁某等6人被公安机关抓获。经查,销售金额26万余元。丁某称,她没有实施过给活牛注水的行为,其经营的屠宰厂所屠宰的牛肉也都有检疫合格证。
经查,丁某和丈夫共同经营屠宰厂期间,确有授意他人采取在屠宰前向活体牛灌水,增加牛肉重量、屠宰后进行销售的行为。
沈阳市畜牧兽医局出具的材料也证实,给活牛灌水是掺杂掺假行为。他们在联合执法行动中,现场查获丁某和丈夫共同经营屠宰厂屠宰的注水牛,并根据现场注水工具、已注水牛的外观状况、屠宰、分割的牛肉及牛皮表面含水量和牛内脏水分含量,可确认完全不符合国家标准。
法院审理此案认为,丁某等6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且销售金额2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6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在共同犯罪中,丁某与丈夫共同经营屠宰厂,负责检斤、记账等工作并实际受益,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为主犯。
马某、王某、王某某、李某、李某某均为打工人员,对主犯的犯罪行为起到帮助作用,均为从犯,应依法减轻处罚。马某等5人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可依法从轻处罚。
2015年12月,法院一审认定丁某等6人均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丁某判处有期徒刑4年3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马某等5人均判处有期徒刑1年7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宣判后,丁某不服,提出上诉。
近日,法院发布案件二审结果,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丁某的丈夫已经被另案处理。
-如何辨别
注水牛肉弹性较差,肉松软没黏性
有媒体报道,从注水牛的外表上很难看出异常,*终市场销售终端的这头牛的每块肉,理论上都是注水牛肉,降低了消费者购买的牛肉品质,“如果给牛注的是自来水还好,如果给水里加了其他东西或者注入污水,对人体的危害就难说了。”
注水牛肉因充满水,摸起来弹性较差,肉松软没有黏性,挤压有水流出;没有注水的则有一定的弹性,且发黏。注水牛肉会逐渐向外渗水,所以商贩在销售过程中会经常用抹布擦拭。
注水的牛肉多呈鲜红色,且由于水的稀释而发白、发亮,表面光滑无褶;而未经注水的肉则呈暗红色,表面有皱纹。注水后的牛肉很湿润,肌肉表面有水淋淋的亮光,大血管和小血管周围出现半透明的红色胶样浸湿,肌肉间结缔组织呈半透明红色胶冻状。横切面可见到淡红色的肌肉,如果是冻结后的注水牛肉,切面上能见到大小不等的结晶晶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