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 杭州3月22日专电(裘立华 魏一骏杭州一知名 炒货店因使用“*”字做 广告,被认定违反广告法,22日,市场 监督 管理部门开具罚款通知书,责令炒货店店主方某限期缴纳罚款20万元。
2015年11月,杭州市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北山所接到举报,称杭州一知名炒货店在货物包装袋、店门口等多处使用“*好”“*优”“*特色”等宣传用语,涉嫌违反广告法相关规定,遂进行立案调查,并作出20万元的处罚决定。
尽管2月1日举行的听证会上,炒货店店主方某的委托代理人对20万元的处罚意见提出异议,但西湖区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坚持认定方某的宣传行为确实违反了广告法,市场监管部门拟作出的2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符合规范。
3月22日,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处罚决定:罚款20万元,并限期于4月6日前到指定机构缴纳罚款。若方某未在指定期限内执行处罚决定,市场监管部门将对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通知书*后的规定,方某不服此处罚决定,可在60日内向西湖区政府或杭州市市场监管局申请复议,或在6个月内直接向西湖区法院起诉。
方某对于这一行政处罚决定不予认同,关于下一步的打算,他只是表示“会走完法律程序,具体同律师商量一下,再决定”。(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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