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4月初,甘某从 北京回龙观永辉、美廉美超市购进元宝牌食用油,从河北大量购买非正规的带有“金龙鱼”牌标识的纸箱、瓶盖、瓶贴、封条等成品,在其暂住地制假“金龙鱼”调和油、大豆油,每月达10多次,每次10余箱。甘某将假冒“金龙鱼”的食用油销往昌平城北市场、个人超市。
2015年12月,甘某在给经销商刘某送货过程中,因群众举报而被查获。
根据公安机关从甘某暂住地起获的帐本以及制假的各种包装材料,截至2015年12月22日,初步估算甘某非法经营数额已达5万元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