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年底,许先生在武汉某大型超市汉阳分公司购买了某品牌的瘦身纤衡茶8袋,总价104.8元。该茶的包装袋上标示为瘦身纤衡茶(代用茶,配料为单晶冰糖、山楂、玉竹、菊花、玫瑰花、决明子、荷叶。许先生认为,这些茶并不是保健食品,但是名称中却含有“瘦身”二字,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为此,他将该大型超市汉阳分公司诉至法庭,希望退货,并判令十倍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非保健食品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的规定,该“瘦身纤衡茶”作为 普通食品,其名称足以误导消费者相信该产品具有“瘦身”或“减肥”作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该大型超市汉阳分公司作为商品的销售者,有义务对商品标注内容进行审查,*终判决,该大型超市汉阳分公司退还许先生购物款104.8元,并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104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