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当事人张某为个体工商户,系泰安市岱岳区某镇人。张某于近期,以每箱55元的价格从泰安市购进“青虎”牌罐装啤酒2箱,为山东某啤酒有限公司生产。该啤酒外包装箱的正面标注“青虎”,侧面和底面标注并重点突出“青岛优质BEER”字样,且包装箱和罐体的整体颜色为绿色。
当事人张某销售价格为65元/箱,总货值为130元。“‘青岛’商标是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登记核准的注册商标,为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所有。”工商所工作人员介绍,“青岛”牌商标荣获“******”的称号,在啤酒市场享有很高的知名度。
当事人张某某销售“青虎”牌灌装啤酒,过虽然是经注册的商标,但在实际使用中,在外包装箱的侧面和底面重点突出“青岛”字样,且整个外包装和罐体的整体颜色,与青岛啤酒*其相似,足以导致公众误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当事人销售的“青虎”牌啤酒与“青岛啤酒”相似,侵犯了“青岛”注册商标专用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款第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当事人张某某的行为构成了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没收侵犯“青岛”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青虎”牌啤酒2箱,并处以200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