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白某某,贵州习水县人。2009年以来,被告人白某某学会烤鸭制作工序后一直在习水县东皇镇九龙山制作烤鸭。为祛除血水,被告人在明知亚硝酸盐超标会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况下,仍在制作烤鸭时放入超量亚硝酸盐,其妻王某负责在佳和市场烤鸭店销售。2015年2月16日,袁开某在该烤鸭店以每只20元的价格购买了两只烤鸭,当日下午,其女儿袁某在吃了少量的烤鸭后出现头晕、呕吐等现象,次日9时许,同村村民袁国某等三人吃了袁开某代买的烤鸭后,当场出现呕吐、头晕、昏迷,后被立即送往习水县人民医院进行抢救,经习水县人民医院诊断:袁国某系亚硝酸盐中毒。经习水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袁开某购买的烤鸭为亚硝酸盐严重超标,亚硝酸盐含量达500mg/kg, 从王某处扣押的烤鸭亚硝酸含量达300mg/kg。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违反食品卫生管理法规规定,生产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造成他人严重食物中毒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百四十三条之规定,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为此,本院根据被告人白某某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百四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以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被告人白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文/习水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