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8年开始,被告人李某(男、庞某(女从广西陆川来高明杨和经营流动早餐档,李某在一金厂门口摆档,庞某一家工厂门口摆档。2015年10月22日清晨,高明区相关部门执法人员对两人早餐档出售的馒头进行抽样鉴定,馒头中铝残留量为297.70mg/kg。原来,李某、庞某为了使自己做的馒头外观、口感更好,便在馒头中添加了泡打粉,使得馒头更膨松、弹牙,而这种便宜的泡打粉中便含铝成份。
高明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庞某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查获的馒头中铝残留量检测结果不合格,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李某、庞某每日在出租屋内共同将馒头等早餐做好,再分别用三轮车拉到不同的地点售卖,属共同犯罪。法院认定,被告人李某、庞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罪名成立。
据了解,2014年,国家卫计委等5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调整含铝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的公告》规定,从该年的7月1日起禁止在食品加工和生产环节中使用含铝添加剂和含铝膨松剂。小麦粉及其制品(除油炸面制品、面糊、裹粉、煎炸粉外生产中不得使用硫酸铝钾和硫酸铝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