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县市场 监管局办结了新《 食品安全法》实施以来首例违反该 食品安全法的案件。
今年10月,县市场监管局依据9月份杭州市市场监管局提供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控抽样报告显示亚硝酸盐含量超标的结果,对桐庐某卤味店的生产加工场所进行了突击检查,现场未发现疑似亚硝酸盐物品,但对当事人正现场制作的两批次卤味进行了采样送检。当天下午,检测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显示,其中1批次卤味亚硝酸盐含量仍然超标。当日,执法人员就当事人涉嫌生产经营亚硝酸盐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卤味制品的行为立案调查。
经调查,当事人在其卤味店内销售的是其自己生产加工的卤味制品,其多次销售亚硝酸盐含量超标的卤味制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款的相关规定,属于生产经营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鉴于当事人行为未造成较大危害后果,并积*配合调查,且涉案货值不足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百二十四条**款的规定,执法人员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不合格卤味制品、处以五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此案,是新《食品安全法》实施以来桐庐查办的**起食品安全违法案件,处罚力度之大****,对食品从业者的警示意义达到**。今后,县市场监管局将依照新《食品安全法》继续坚持严格执法,切实保障我县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在此,也提醒广大食品从业者:食品安全高于一切利益,确保食品安全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 市监局·刘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