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无法证实是五年以内种植人参即新资源食品,该赔 二审:属合法进口,不该赔
珠海市民李某购买了8瓶人参酒,随后将商家和厂家告上法庭,认为添加人参行为违反《 食品安全法》,要求十倍赔偿。一审时,法院认为厂家无法证明采用人参符合 卫生部规定,判决支持十倍赔偿。二审时,法院却以人参酒获得我国 检验检疫部门的批准进口,对方不存在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 标准的食品的行为为由,撤销了一审的赔偿决定。
买人参酒要求赔10倍
2015年3月,李某在美XX商行花3424元购买了8瓶“白花高丽人参酒”,每瓶428元。生产商乐X公司一审时当庭认可涉案产品为普通食品,系由其从韩国进口后销售,美XX商行为其销售商。
李某表示,高丽参添加进酒内违规,以买卖合同纠纷起诉乐X公司和美X X商行,并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高丽参属于人参的一种,人参属于卫生部规定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而不属于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卫生部公布《关于批准人参(人工种植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批准人参(5年及5年以下人工种植的人参为新资源食品”表明除了5年及5年以下人工种植的人参外,其他类型人参均不宜在食品中进行添加。乐X公司辩称涉案产品所采用的高丽参为5年以下种植人参,但其所提交的证据无官方或其他机构的确认且没有原件,故法院对其抗辩不予采信。
根据法律规定:“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赔偿标准要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李某作为消费者向销售者主张赔偿价款的损失及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法院予以支持。
二审:驳回十倍赔偿
乐X公司、美X X商行不服判决,提起上诉,表示自己已经提交了向检验检疫部门提交的申请材料,因涉案产品从韩国进口,韩国的通用办法是参农的签字文件即为有效。涉案产品所使用人参经韩国参农签字确认为4年人工种植,符合卫计委确认的“新资源食品”。同时,本案中上诉人作为销售者,并不存在“明知”的情形。根据进口程序,进口食品经过检验检疫部门的检查并核发《卫生证书》,再经过海关检查放行,该食品即可在中国境内流通。
二审珠海中院认为,涉案白花高丽人参酒已经过相关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检验检疫,确认符合我国食品安全要求,并有合法的进口报关手续,故李某主张涉案白花高丽人参酒不符合我国《 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没有事实依据。其次,涉案进口白花高丽人参酒获得我国检验检疫部门的批准进口,乐X公司及美X X商行不存在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
二审撤销了一审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采写:南都记者朱鹏景通讯员 谢文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