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2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梁某通过非正常渠道购进假冒的“桂山牌”海藻碘盐并用于销售。同年5月至7月期间,梁某将假冒碘盐分别销售了65件(每件21.5千克、108元给平南县寺面镇罗泉村岭咀屯经营利源日杂批发部的韦某,销售了50件(每件21.5千克、100元给平南县大洲镇大洲村洲一屯经营马六副食店的马某,销售总金额为12020元。经检验,梁某销售的上述盐品不符合GB2687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盐碘含量》规定,此批盐不合格。
案发后,平南县盐务管理局在被告人梁某处扣押了不合格盐品2021千克,从韦某处扣押了不合格盐品18.49千克,从马某处扣押了不合格盐品209.41千克。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梁某明知销售的食用盐不符合安全标准而进行销售,足以造成碘缺乏引起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某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罪名成立。被告人梁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可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百四十三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是指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食盐安全涉及千家万户,被告人通过非正常渠道购进假冒的“桂山牌”海藻碘盐,明知不符合安全标准而进行销售,严重扰乱食盐市场秩序,危害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依照刑法和刑事政策等有关规定,坚决从严、从重、从快严厉打击此类违法犯罪,切实维护食盐市场秩序,以确保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宋华海 蒙学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