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市
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制度划定了“红线”,凡触碰的生产经营者和责任人员,将被列入“黑名单”,通过政务网站公布,所涉企业将面临重点监管,记入食品药品监管信用档案,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并建议产品招投标、医保定点、驰名商标认定、商业贷款等对严重失信企业取消资格。
四大类三十多条红线
触线者纳入“黑名单”
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制度对受到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生产经营领域纳入“黑名单”的具体情形作出规定。
在食品安全方面,生产经营法律法规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食品生产者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等5种行为列入“黑名单”。
在药品安全方面,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等5种行为列入“黑名单”。
在医疗器械安全方面,5种行为列入“黑名单”。例如,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生产、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生产、经营、使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符合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的。
在化妆品安全方面,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的;使用化妆品禁用原料和未经批准的化妆品新原料的;违反化妆品管理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形3种行为列入“黑名单”。 此外,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违法广告的生产经营者,纳入“黑名单”;在食品药品信用体系建设中需要纳入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的其他情形,纳入“黑名单”;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纳入“黑名单”。
我市还明确了连续12个月内受到2次从重处罚的,食品药品生产经营方面14种纳入“黑名单”的行为。例如,故意制售违法产品的;产品原辅料不符合相关标准仍然投入生产的;违法生产经营高风险产品发生危害后果的;知道违法产品来自非法渠道仍然销售、使用的;违法行为以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婴幼儿等弱势群体或医保确定的重症患者为主要侵害对象的;对举报人、检举人、投诉人、证人打击报复等。
同时,凡司法机关通报的刑事处罚案件中违法的生产经营者一律列入食品药品“黑名单”管理范围。当事人对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影响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其纳入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
被纳入“黑名单”
企业融资参评等将受限
市、县(区、园区食药监管局将在机关政务网站设置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专栏和数据库,及时发布更新被纳入“黑名单”的企业(单位或个人信息。“黑名单”信息公布包括:违法生产经营者的名称、地址及法定代表人姓名,主要违法行为、处罚依据、处罚结果等;责任人员姓名、职务、身份证号码(隐去部分号码,主要违法行为、处罚依据、处罚结果以及法律法规禁止责任人员从事相关活动的期限;涉案产品名称、批次、标识、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许可证号等相关信息。“黑名单”公布期限为2年,期限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计算。已公布的“黑名单”案件,被依法撤销的,将在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公布的信息中删除,并在原公布网站上发布公告。
对纳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者,我市将实施重点监控。同时,从商业招投标、融资、评选等诸多方面加以限制。例如,纳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者及责任人在产品招投标、医保定点、驰名商标认定、商业贷款等过程中,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除按规定为企业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外,对严重失信企业建议相关部门取消其资格。纳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者不得参加示范单位、先进单位、先进个人荣誉评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