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粮食局、财政部、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日前联合发出通知称,2015年国家继续在东北三省和内蒙古自治区实施 玉米临时收储政策。
据悉,2015年国家临时存储玉米收购期限为2015年11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2015年国家临时存储玉米挂牌收购价格(国标三等质量标准为1元/斤,相邻等级之间差价按每市斤0.02元掌握。挂牌收购价格是指收储库点向农民直接收购的到库收购价。
通知要求,收购入库的国家临时收储玉米必须为2015年生产的国产玉米,符合国标等内品质量标准。对实际水分、杂质高于标准规定指标的非标准品玉米,必须烘晒整理达标后方可入仓储存,不符合标准的玉米不得入仓。达不到质量要求规定的玉米,由地方政府按照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和食品安全地方负责制组织收购,其中不完善粒中生霉粒含量超过2%的,要按规定用途使用。
根据通知,中储粮总公司受国家委托作为政策执行主体承担此次国家临时收储任务,通过其直属企业和委托收储库点敞开收购农民余粮,防止出现农民“卖粮难”。中粮集团、中纺集团、中航工业集团作为中储粮总公司的补充力量,受中储粮总公司委托承担收储任务,独立向农发行贷款。
通知明确,对收储库点虚报库存、以陈充新、收购进口玉米套取费用补贴等行为,一经发现,要将其收购的玉米全部退出国家临时存储收购进度和库存统计,追回粮款归还农发行贷款,取消企业临时收储资格,收回不当得利上交中央财政,并将其以前年份收储的国家临时存储玉米安排移库或按有关程序及时组织拍卖,所发生的费用由违规企业承担。如发生损失,由收储库点承担,并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和监管人员及相关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