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间简陋的厂房、一个肮脏的大
去年3月,曹某甲参加临沂糖酒会时,结识一名王姓男子,两人谈得很投机,互相留了联系电话。6月,曹某甲突然接到王姓男子的电话,向其提出中秋节期间可以生产食用油挣钱,任何品牌均有,仅需使用他提供的原料,生产好的食用油由该男子负责销售。一听有利可图,2014年7月间,曹某甲在章丘市明水赭山工业园租赁了厂房;8月初,王姓男子用货车先送了包装材料,包装材料每套30元,包括注册商标标识、塑料桶和外包装盒,可生产4桶食用油。原料油一种是大铁桶装的,每桶370斤,能灌装40小桶,这种油主要灌装“西王玉米胚芽油”,一共27大铁桶;另一种是用塑料桶装的油,塑料桶上写着“莱冠”字样,每桶接近40斤,能灌装4小桶花生油,这些油主要灌装“龙大花生油”、“胡姬花花生油”及“荣元花生油”,一共30桶。
自2014年9月2日开始,曹某甲生产假冒的花生油和玉米胚芽油,灌装了1080小桶“西王玉米胚芽油”和122小桶不同厂家的花生油,其中“胡姬花花生油”大约50桶。9月5日0时50分,其把货送到章丘火化场南边的路上由王姓男子所介绍的人接货,“西王玉米胚芽油”每桶40元、“龙大花生油”和“胡姬花花生油”每桶50元。李某某和曹某乙负责生产,曹某乙是雇员。
9月5日,章丘市公安局治安大队根据相关线索,捣毁涉嫌制售假冒注册商标食用油的窝点,当场抓获犯罪嫌疑人李某某、曹某乙二人,查获大量涉嫌假冒龙大、西王、胡姬花等注册商标的花生油、玉米胚芽油及相关生产设备、包装标识等作案工具。
经查,犯罪嫌疑人曹某甲(案发时未在现场伙同李某某、曹某乙等人,在未取得合法生产资质和品牌企业授权的情况下,在明水赭山工业园租赁场地、购置生产设备,从外地购进大量劣质花生油、色拉油,自行灌装后贴牌销售,累计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花生油、玉米胚芽油1200余桶,非法获利6万余元。9月10日,曹某甲迫于压力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近日,章丘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曹某甲、李某某、曹某乙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甲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拘役5个月,缓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5万元;被告人李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拘役2个月,缓刑4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曹某乙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