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朝阳法院食品判赔案增多 标签和标识问题突出

百检网 2021-11-15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一年来,各地法院受理的消费者维权案件增多。据记者了解,其中涉及的食品、餐饮维权案件较大,凸显了大众对食品质量问题的关注。

    食品维权案件增多

    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通报了一批典型案件。据统计,自去年新《消法》实施以来,朝阳法院共受理涉消费者的买卖合同纠纷案496件,较上一年同期增长了近10.3倍,其中食品方面的纠纷案超半数。

    究其原因,朝阳法院民二庭庭长李有光表示,除消费者维权意识增强外,直接原因在于新《消法》实施以及*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消费者范围的认定宽泛、对知假买假的支持以及惩罚性赔偿数额的提高。

    李有光向记者介绍,新《消法》实施一年来,该院受理的消费者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网购纠纷增长了近3.7倍,职业打假人知假买假对案件增长贡献率*大。从消费品种类看,案件所涉品种排名前三位的分别是食品、家电和服装,其中涉及食品的案件282件,占案件总数的56.85%,且消费者多为索赔十倍赔偿。

    标签和标识问题突出

    据悉,许多法院受理的食品纠纷案件多集中为三个方面:违规添加食品添加剂、食品中添加药品成分等食品质量问题;宣传食品具有医疗效果、虚报营养成分含量等虚假宣传问题;标注内容缺失、标注错误等标签标注不规范问题。李有光表示,“这些问题大多涉及对食品安全标准、技术规范、包装规范的理解与适用,专业化程度较高。”“食品纠纷中标签标识不规范问题突出,八成消费者均主张惩罚性赔偿,判决结案的案件中消费者的赔偿请求大多获得支持。”李有光介绍,事实上商品标签标识不规范问题在各品类消费纠纷中均十分突出。新《消法》实施一年来该院受理的案件中,因产品标签引发争议的有226起,占全部纠纷的45.56%,其中涉及食品标签的174起。

    李有光介绍,八成以上的案件,消费者都会依据新《消法》或者《食品安全法》主张惩罚性赔偿。近一年朝阳法院审结消费者买卖合同纠纷案件325件,其中80.62%的案件以调解或撤诉结案,其中多数案件系因诉争产品确实存在质量问题或标注瑕疵,经营者主动与消费者达成和解;2/3判决结案的案件,法院均支持了消费者三倍或十倍的惩罚性赔偿请求。

    案件凸显新《消法》给力维权

    在朝阳法院通报的食品典型案件中,记者发现既有标签引发的纠纷,也有商家虚假宣传被判赔偿的案例。

    典型案件之一为红酒标签不合规,商家十倍赔偿两万多元。2014年7月韦先生在乐购超市购买了原产地澳大利亚的干红葡萄酒7瓶、原产地法国的干红葡萄酒6瓶,共花费2025元。韦先生发现上述红酒原料均标注为“葡萄、微量二氧化硫”。因认为该标签配料关于二氧化硫的标注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属于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韦先生将乐购特易购商业(北京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退货并十倍赔偿。

    乐购公司辩称,其在进货过程中保留了涉案商品入境检验检疫卫生证书,证书显示该批货物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韦先生所述情况。法院经审理查明,根据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预包装饮料酒标签标识有关问题的复函》,2013年8月1日以后生产、进口的使用食品添加剂二氧化硫的葡萄酒应当标示为“二氧化硫”或“微量二氧化硫及含量”。

    法院认为,入境商检检验结果并不能证明该商品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乐购公司作为经销商,应对商品的品质,包括外包装、产品描述等表面特征尽到法定的注意义务。涉案红酒系2013年8月1日以后进口,其标示不符合国家标准和规定的要求,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终法院支持了韦先生退货及十倍赔偿的诉讼请求。

    典型案件之二为矿泉水宣称抗霾止咳,虚假宣传判赔两万多元。2014年5月,田先生从天猫商城“萨奇旗舰店”购买了萨奇牌肺泉矿泉水(喷雾装100瓶,支付7007元。网页介绍该矿泉水是“世界上*有治疗力量的奇药”,可以有效抵御PM2.5对肺部的危害、预防流感,具有洗肺、清咽、洗鼻喉、净化上呼吸道、止咳、化痰等功效,可用于舒缓咽喉、上呼吸道、肺部、口腔等不适感,特别适合长期肺部污染者和吸烟人群,长期饮用可起到清肺洗肺的效果,增强呼吸道对菌毒的免疫能力,并宣称吸烟有痰者连续饮用一个月,痰液变淡、变少,缓解胸闷症状。田先生称其口服、外用后,均无宣传效果。田先生认为销售方唐天德兰公司对商品不具备的功能虚假宣传属于消费欺诈,将该公司诉至法院,索赔三倍赔偿。

    唐天德兰公司辩称,双方已经办理退货手续,货款已退还,田先生并无其他损失。其一次性购买100瓶矿泉水,购买目的系索赔而非生活所需,不应适用《消法》。宣传行为与其购买商品之间无因果关系,因此该宣传不构成欺诈。

    朝阳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产品属食品范畴,我国相关法律规定,食品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与药品混淆的用语,涉案产品宣传中使用了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并宣传治疗作用。唐天德兰公司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涉案产品确实存在其宣传所述功能,其宣传内容已构成对消费者的欺诈。田先生的购买目的并不影响欺诈行为的构成。虽然涉案的部分产品已退货,但田先生并未明确放弃其索赔的权利,故其仍有权主张赔偿。*终法院判决唐天德兰公司三倍赔偿田先生2102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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