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某2013年6月在平顶山市卫东区大营村西居民区湛河边租赁了一间民房生产销售烩面片。为贪图便宜,余某自2013年年底至2014年2月期间,先后两次从叶县裴某(另案
结果
近日,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法理解说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余某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不含碘的盐,足以造成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余某认罪、悔罪,可对其从轻处罚。法院遂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记者陈亚洲通讯员申晓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