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出售过期一天啤酒 顾客获赔商家被罚

百检网 2021-11-15

    中国消费者报南京讯 只因啤酒过期**,消费者获得十倍赔偿,而销售过期食品的商家也被执法部门罚款26000元,这是近日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消协和工商局处理的一起过期啤酒投诉案。

    今年6月7日中午,姜堰消费者朱女士在当地的一家大型超市购买了9听500毫升装的青岛奥古特啤酒,准备宴请亲友。席间,亲友发现其中8听啤酒上标注的生产日期为“20130606”,即生产日期为2013年6月6日,保质期:365天,也就是说2014年6月7日这8听啤酒已经过期了。朱女士来到购买啤酒的超市,告诉店员这些啤酒已过期,要求退货并赔偿。超市表示可以退货并送点纪念品,对于赔偿则不予理睬。

    朱女士于是投诉到区消费者协会,区消费者协会向超市核实情况,调解人员告知超市负责人:超市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据此,区消协要求超市方退还8听过期啤酒价款73.6元并赔偿十倍的价款即736元给朱女士,合计809.6元并当场支付。

    另外,根据新《消法》第三十七条**款第四项规定的消费者协会“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的职责,姜堰区消协对该超市销售过期食品的行为发出行政处罚建议函,建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给予该超市行政处罚。姜堰工商行政管理局调查后,对该超市销售过期食品等违法行为给予了罚款26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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