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4月份,张某来到东营区某镇开设 生猪屠宰店,2013年5月,张某店面因没有办理相关部门的审批手续被查处。据了解,张某开设生猪屠宰店后,通过他人找到养猪场,每天从养猪场收购活猪运回店里屠宰,等待卖猪肉的小商贩来店里收购。据被告人张某某供述,屠宰店经营期间平均**杀四五头猪,每头猪利润在30元到50元之间,一共大约盈利4万元。
东营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国家规定,私设生猪屠宰场,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等经营活动,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综合公诉机关提供的各项证据,认定被告人张某某的销售额为31万余元。遂依照相关法规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