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具规模食品企业的违法行为,新《 食品安全法》规定可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针对食品监管部门不作为导致的重特大食品安全事件,新《 食品安全法》则规定对直接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应引咎辞职。
朱列玉向人民财经表示,上述规定对涉案企业、监管机构的制约力度仍然不够。因为企业受到暴利驱动铤而走险,如果处罚仅针对查处的货物价值翻倍计算,很难达到震慑人心的作用。相较之下,国外类似事件一旦发生,企业将承担政府罚款和消费者赔偿两项处罚,金额巨大,责任企业往往被罚到倾家荡产。
在监管层面,新《食品安全法》虽然问责官员,*高至免去其职务,但是对于其当政期间,因为渎职不作为所造成的恶劣影响却没有进一步追究刑责。“责任不明确,导致许多食品安全事件往往不是监管部门发现,而是记者发现;记者没有行政权利都能揭发问题,具备专业资源和执法权利的 食药监局为什么没能揭发?”他认为,“出现重特大食品安全事故,地方食药监局难辞其咎。”
在监管上海福喜这样产品覆盖面广的大型企业时,朱列玉建议可以在生产场所安装摄像头,并且国家和地方执法机关联网监控,就能够对企业经营人员起到很好的督促作用。
朱列玉还建议,新《食品安全法》可以补充对于一线工作人员的奖惩条款,如果揭发企业违法问题,给予重奖;但如果一线工人同管理者一同作恶,则将被共同追究刑责。
对于大企业可能涉及地方利益的问题,朱列玉则建议当企业销售额达到一定数额、对民生有重大影响时,这类企业可以由国家食药监总局督促当地食药监局共同管理,避免可能存在的地方利益输送链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