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泰山区法院审结两起危害 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 食品罪分别判处在 咸鱼中添加 敌敌畏的被告人张某、华某有期徒刑三年和九个月,均并处罚金;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制售伪劣风味 肉串的被告单位山东某食品有限公司罚金四十万元,被告人陈某、姜某各处有期徒刑三年。
张某、华某夫妻二人在泰山区五马市场个体经营水产品生意,2010年以来,张某从外地购进咸鱼时,明知此咸鱼中含有敌敌畏成分,仍然购进并与华某在自家商铺内进行销售。同时,为起到防腐效果,两人还自行在腌制的咸鱼中添加敌敌畏并予以销售。
2013年9月15日,公安机关在该商铺内查获进购的各类咸鱼7000余斤、自制咸鱼300斤。经鉴定,被查扣的上述咸鱼中均检出敌敌畏成分,涉案案值6万余元。经查,这些咸鱼流向了泰城市民餐桌和部分饭店酒楼。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华某在生产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并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二被告人明知敌敌畏是剧毒物质,而对含有该物质的咸鱼予以购进,同时进行加工、生产与销售,销售范围遍及众多餐饮处所,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
在本案中,华某起帮助作用,所起作用较小,属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鉴于二被告人到案后能够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可依法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遂作出前述判决。判决后,被告人提起上诉。
山东某食品有限公司自2013年4月份以来,在公司法人代表、总经理陈某及副总经理姜某的指挥下,生产肉串(牛、羊肉风味系列产品时,在 鸡肉、鸭肉、猪肉中加入羊尾油、牛肉精调味,完全未加入羊肉或牛肉的情况下,在产品包装袋上标注含有羊肉或牛肉以利于销售。
截至2013年6月案发,生产伪劣产品销售金额共计40余万元,其中已销售价值18万余元。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单位在生产产品中以假充真,销售金额2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陈某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姜某作为直接责任人,应当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鉴于本案中大部分犯罪系未遂,同时鉴于二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初犯,依法可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遂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