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消费者张先生在锦州市某大型超市购买了一箱牛奶,花费45元。回到家后,张先生发现包装箱上面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被涂改得模糊不清。细心的张先生上网查询同品牌同批次奶品的相关信息,发现同批次产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与他购买的牛奶明显不一致。经进一步核实,张先生发现在购买时,这箱牛奶已超出保质期3天,属于过期食品。
张先生找到超市要求退货和赔偿,但超市只同意退货并赔偿一倍价款。张先生不同意超市的处理意见,于是向锦州市工商局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中心投诉,要求超市依照新《消法》赔偿。
锦州市工商局的工商执法人员经调查核实,证实消费者的投诉情况属实。工商执法人员表示,消费者所购买的牛奶确实已超出保质期限,属于过期食品,超市涂改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行为已经构成消费欺诈。依据新《消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调解,超市负责人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为张先生无条件退货,并赔偿500元。
辽宁省工商局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中心就此纠纷点评表示,超市擅自更改牛奶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做法属于消费欺诈行为。由于消费者购买的牛奶属食品,按照《 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消费者可要求十倍赔偿,即450元。同时,消费者购买牛奶的日期在新《消法》实施之后,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消费者也可以要求经营者按照新《消法》第五十五条赔偿500元。从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角度出发,经营者应按*大赔偿额赔偿消费者的损失,即超市应该赔偿张先生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