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食品小作坊
当前,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存在违规使用食品添加剂和非食品原料生产假冒伪劣食品以及脏乱差、无证经营现象普遍等情况,食品安全隐患严重。对此,《条例(草案》明确了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规范及其相应的食品安全责任。
除了引入登记
《条例(草案》拟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乳制品、罐头制品;**婴幼儿、老年人、病人、孕产妇等特殊人群的食品;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食品摊贩不得经营凉菜、生食海产品、散装酒、不经复热处理的改刀熟食、现制乳制品、冷加工食品。
一旦违反上述规定,食品小作坊将被没收违法生产的食品,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甚至被吊销食品小作坊登记证;食品摊贩则被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以及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或吊销食品摊贩登记卡。
另外,食品小作坊不得生产假冒伪劣食品和食品小作坊登记的品种范围外的食品,不得在登记的销售区域外销售食品。
流动食品摊贩仍然归城管查处
《条例(草案》拟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筹协调本辖区内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综合治理和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制定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和具体实施方案。
同时,确定监管主体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核发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日常监督检查、重点抽样检验、接受社会各界的咨询投诉举报等工作。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信用记录制度,并定期向社会公布信用记录情况。并且,应当根据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生产经营者的信用记录等情况,实行诚信分类分级管理。
值得一提的是,在有形市场或者固定店铺经营的食品摊贩,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管理。对于在划定的食品摊贩区域和时段以外,占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的流动食品摊贩违法经营食品的行为,还是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者承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职能的部门依法查处。
《条例(草案》对监管部门也规定了相应法律责任,一旦出现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行为,将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