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
工商蓟县分局消保科于近日接到消费者现场投诉,称在县城内某超市购买的“华跃”牌八珍猪爪食品
经核查,当事人从北京购进一箱(12袋“华跃”牌八珍猪爪进行销售,进货价每袋10元,销售价每袋12.50元,货值金额150元。该
当事人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该履行进货查验制度,以便于消费者合理选择,促进公众膳食营养平衡和身体健康,使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监督权得到落实,当事人未认真履行进货查验制度,所销售的预包装食品标签不符合《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强制标示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工商蓟县分局消保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对当事人进行立案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