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侯农民陈某某和朱某某为了牟利,私自
2012年6月至2013年6月,陈某某、朱某某向养猪户购买生猪后,在闽侯一深山内搭起简易木棚,私自屠宰,然后拿到市场上偷偷贩卖。据事后统计,他们的销售数额达到18万元,两人各从中非法获利1万元左右。
朱某某为了扩大利润,还向同案人施某甲、施某乙出租该屠宰生猪场地,从中获利 1000元。陈某某还受雇于施某甲、施某乙,伙同两人共同屠宰生猪。
2013年6月7日,陈某某与施某甲、施某乙正在屠宰生猪时被公安机关查获。公安机关当场查获尚未屠宰的生猪5头。
闽侯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朱某某违反国家规定,私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