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某夫妻俩一年多时间里,收购宰杀
去年4月21日凌晨3时,一辆运送猪肉准备开往金州汇金市场的白色货车被警方拦下,当场在车上收缴病死猪胴体12头、病死猪猪头2个、病死猪内脏1袋。
运送
陈某交代,被抓前**,也就是4月20日16时许,他开着白色货车到甘井子区收购病死猪,在个人养猪户手中共收购病死猪9头,途中,在垃圾堆捡拾死猪3头,当晚拉至刘某经营的金州区日盛屠宰场,由3名工人小刘、小谷、小万共同进行屠宰、加工,宰杀前后从未进行检验检疫。
屠宰后,陈某夫妻俩又逃避汇金市场检疫,将加工好的猪肉私自拿到其经营的"双红生肉摊"上以次充好,进行贩卖。后经检验及专家论证:本次缴获的病死猪产品,食用该肉品足以对人体健康产生严重危害。
案发当天,陈某被刑拘,妻子于某因处于哺乳期,被取保候审。陈某协助警方,将屠宰场老板刘某、屠宰工人小刘、小谷抓获。工人小万逃走。检方指控销售病死猪2000头
经过调查取证,甘井子区检察院在去年12月对陈某、于某等5人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向甘井子区法院提起公诉。
今年3月12日、3月19日以及8月7日,法院三次开庭公开审理了此案。检方指控,陈某和于某夫妻俩在公安机关供述,"自2009年9月份开始销售病死猪共计2000余头",他们将收购或捡来的病死猪都拉至刘某经营的金州区日盛屠宰场,刘某明知是死猪仍同意屠宰,并由三名工人小刘、小谷和小万(在逃共同进行加工。
陈某当庭认同公诉机关指控罪名,但对指控的销售病死猪数量有异议,辩称其自2010年9月开始至2012年4月,共计销售病死猪500头至600头。从2011年9月开始,其销售的病死猪都是在刘某经营的屠宰场屠宰的。而妻子于某只负责卖肉,不知道收购病死猪的情况。于某也表示,她在市场卖肉,只偶尔知道有不好的猪肉,便放在案板下面,并不知道丈夫陈某收购病死猪。于某辩护律师称,于某属于从犯,处于哺乳期,不适合收监执行,希望对其使用缓刑。
屠宰场老板刘某认为,自己提供场地,起了协助作用,希望法庭从轻处理。小刘、小谷也当庭认罪,希望从轻判罚。判决 5人均被判刑
9月25日,甘井子区法院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本案系共同犯罪,各被告人在犯罪过程中的作用、地位相当,不予区分主、从犯。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至2012年4月间,陈某将每周收购的六七头病死猪拉至刘某经营的屠宰场加工,整个过程未经检验检疫,就偷偷运到汇金市场销售。
检方指控的"2010年9月开始销售病死猪2000余头",与陈某、于某在公安机关供述的"2009年9月开始销售病死猪2000余头"矛盾,且与两人当庭供述不符,没有形成证据链条,故不予支持。
法院查明,陈某、于某累计销售病死猪500余头。依法判定5人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2年,于某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分处5万和3万罚金。刘某、小刘、小谷也分别被判处一年六个月和一年四个月有期徒刑。
半岛晨报、海力网记者于志刚(报料人:童先生;线索费: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