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 来自江西的古先生,来肥旅游期间,在合肥的
9月21日上午,此案在合肥市瑶海区法院第二法庭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古先生在诉状中称,2010年8月11日,他在沃尔玛商场内购得洋甘菊、紫玫瑰等花茶系列11包,大麦香茶1包,西洋参片一瓶,共花费104.5元。
回到家后他经查询得知,花茶属于一般食品,自己所购买的花茶名称,均是带有保健治疗作用的名词,在包装上标识了该花茶具有某些保健功能和疗效。因此他认为,以上商品标识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误导了
古先生还表示,根据《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商家要对食品的标识进行核实,“被告没有尽到责任”.
沃尔玛超市辩称,“作为销售者已尽了合理审查义务,涉案的产品具备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所以食品进入市场销售是具备合法资质的,销售该产品没有不当之处”.
在法庭举证阶段,原告提供了购物小票和花茶,“这些商品标有防癌、养颜等功能,甚至还标识有治疗的功效,这明显是欺骗消费者”.
但沃尔玛超市认为,“产品属于保健食品还是普通食品,应由行政机关定夺。外包装上介绍的是相关的花卉知识,它不足以使有正常认知的消费者认为是保健品”.
原被告双方作*后陈述后,法官问是否愿意接受调解,双方明确表示拒绝调解。
随后,法庭宣布该案将择期进行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