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食品安全已成为社会关注的一个热点,而肉食品安全又是消费者*为关注的话题之一,究其原因是不时发生的肉食品安全事故使消费者对肉品消费不甚放心。有关资料表明,2005年我国肉类总产量7524万吨,其中猪肉占64%,禽肉占20%,牛羊肉分别占10%和6%。可见猪肉是所有肉类消费中比例*高的品种,而肉类安全事故也大多发生于猪肉,因此当前确保猪肉的安全卫生是保障肉类安全的重要任务,猪肉的安全与否事关养殖业健康稳定发展和消费者健康的大局。虽然肉食品安全问题已经引起各地政府的高度重视,也采取了一系列行政、技术乃至法律措施进行治理,但其进展不甚平衡,有的地方效果不佳,花了大量的精力,仍未达到预期的效果。因此有必要对这项工作进行讨论分析,找到违禁药物屡禁不止的原因,以便于确定工作重点,进一步提高治理工作的针对性,以取得更好的工作成效。笔者以为在以下几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有必要采取相应的对策措施进行改进提高。
对待违禁药物的观念有待进一步提高
当前对待违禁药物存在的问题一是观念淡薄。违禁药物严重危害养殖业的健康发展和人体健康,道理再明白不过,但面对违禁药物,一些地方出于保护当地声誉的考虑,也怕影响当地经济、养殖业的发展,对违禁药物采取低调处理的办法。即一方面未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对违禁药物“围、追、堵、打”,另一方面在发生肉食品安全事故后,采取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办法,使事故的有关责任者始终没有得到严肃处理,而使此类事故不时发生,表现为不负责任的态度,与当前倡导的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理念背道而驰。其实违禁药物的存在,既导致了肉品安全事故的不断发生,也严重制约了养殖业的可持续发展,只有采取严厉措施进行治理,才可能维护声誉和保障当地经济、养殖业的健康发展,除此别无它路。二是治理网络断层。各级政府对治理违禁药物的工作高度重视,国务院及各省、市、县政府,相继出台一系列的治理措施,逐级贯彻落实,也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必须看到的一个现象是,这项工作的力度在有的地方经乡镇、村、组后逐步减小,有的村组负责人认为治理违禁药物的工作是上级政府及职能部门的事,与己无关,有的甚至不愿意配合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展治理工作。应该说任何工作都必须自上而下,全面发动,狠抓落实,上下联动方能奏效,试想治理违禁药物工作在乡镇、村、组力度逐步减弱、甚至出现断层的情况下,想要有效地逐级贯彻落实各项治理工作措施就显得不甚客观,其工作效果是可想而知的。
打击不力导致违法有利可图
当今我国经济体制正向市场化过渡,因此管理手段也应与市场经济体制相一致。现有的法律法规已经对生产、销售、使用违禁药品作出了明确禁止的规定,但在一些地方这些违法行为未被引起高度重视,或不认为是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因此在某些局部地区这些违法行为被淡化,客观上起到了庇护作用,以致出现某些区域性的群体违法现象,而得不到有效的打击治理。即使是查获证据确凿的案例,在具体处理时有的向处罚幅度的下限靠,也有的突破行政处罚的*低下限而从轻处罚。有的地方因使用违禁药物而造成严重事故,虽也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但有些案件仅处以缓刑及数千元的罚金,如此处理的弊端至少有二:一是在经济利益上权衡,其仅是较小的损失而仍有利可图,不足以造成重创而有深刻教训可言;二是处以缓刑不收监,在一些农村地区一般不认为是被追究了刑事责任,因而其本人和当地居民持无所谓的态度,根本无法起到惩罚、警示作用。同时也出现了一个不平衡的现象,《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件》第二十九条规定,使用违禁药物的由相关部门没收违禁药品,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但上述的处理方法给人的感觉似乎刑事处罚反而轻于行政处罚,故惩罚、警示意义不大。
总体工作不平衡导致治理效果不佳
违禁药物问题也带有一定的普遍性,即在一定区域内或多或少存在此类问题,只是程度差别而已,因此必须保持区域性的同步治理方能奏效。目前的治理工作存在一些现象,如甲地对违禁药物实行严打,而乙地则轻打或不打,甲地的问题虽因严打而得到缓解,但由于乙地的问题不断影响甲地,而使甲地“死灰复燃”,须再花大力整治。如此反复,非但使治理效果不佳,反而在心理上易导致变积*治理为消*对待,*终呈现为区域性的消*状态。另一种现象是销地把关不严,导致产地不安全产品畅通无阻地输入销地,当发生问题时,销地一味责怪产地,把责任全部推向产地,似与己无关。应该说对产地输出不安全产品肯定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理应追究。但销地也应该严把产品输入关,发现不安全产品,除及时告知产地进行追根寻源、严肃处理外,销地也要切实采取措施,对调入产品实施严格的检测监控手段,通过积*主动的有效措施,拒不安全产品于门外,以保证调入产品的安全,而不是坐享其成。再者对销地调入不安全产品的经营者必须依法从严处理。因为调入销地的不安全产品有的是无意行为,而有的经营者是故意行为,被利益驱使不惜在产地收购时直言要求收购已使用违禁药物的产品,且价格偏优;反之,即不收购或压价收购,此为造成违禁药物屡禁不止的重要原因,理应对其重击,使其在经济上无利可图,以达到惩处、教育、警示的目的。不安全产品如在销地能受到强有力的制约,也有利于产地治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如此相互配合支持,可能会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违禁药物的生产源头打击不力
现今一提到源头管理,一般都理解为饲养环节的管理,自然就把责任推向畜牧管理部门。其实养殖环节充其量只是使用违禁药物,而真正的源头———制造、生产违禁药物的环节被忽视。因此可以看到这种现象,在制定违禁药物治理工作方案时,往往把所谓的查源堵源放在首位,即开展大规模的对养殖场户进行排查、检测行动,查到违禁药物即对养殖场户进行行政处罚,甚至追究刑事责任,不少地方都有这方面的案例。应该说养殖场户因使用违禁药物而被追究相应的责任,这是咎由自取,但其毕竟不是产生问题的源头。正因为有的不法商贩公开抬高价格收购使用过违禁药物的产品,导致未使用违禁药物的产品卖不掉或被压价收购,而使有些养殖场户走上了违法之路,从一定程度上说其也是违禁药物的受害者。但对违禁药物的制造者、经营者被追究相应责任的就较少,客观上其隐藏较隐蔽追查较难,往往被放弃或忽视追究其责任,案发后只对养殖场户作处理就算结案了事。所以必须看到制造违禁药物才是真正的源头,对制造源头进行重击方为治理工作的重中之重,再难也应该下决心花精力彻底追查,在案件调查基本明了后,违禁药物的生产者和制造者应交由司法机关处理,铲除生产制造、销售违禁药物的窝点,这才是真正抓住了问题的关键,也才能从根本上消除违禁药物对养殖业和人体健康的危害。
屠宰环节未实施严格有效的监控
从理论上说,治理违禁药物应该从养殖到销售每个环节实行严格的监控,但从我国的实际情况看,养殖和销售环节呈现“千家万户”和“百店千摊”面广量大的庞大状态,具体实施监控存在相当的难度。但如果从养殖和销售这两端都呈面广量大的环节分别向中间搜索,就会发现屠宰环节相对于养殖和销售环节而言呈现为瓶颈状态,所有生猪必须经过这一瓶颈环节加工成肉品再进入流通渠道,应该是实施重点监控的有利环节。因而有的地方采取在屠宰环节实施重点监控,包括凡送宰生猪的经营者必须自行作出书面安全承诺,屠宰场实行对每批待宰生猪进行检测及政府职能部门的监督抽检等措施,同时再对养殖环节和肉类销售市场强化监控,就会收到较好的效果。但目前有些屠宰场呈现为“只要权利不要义务”的状态,有的屠宰场被政府审定为定点屠宰场后,忘记了自己应该为政府履行的职能和义务,强调自己是企业,就要按照经济规律运作,为追求利益的*大化而置政府职能于脑后,认为违禁药物既不是屠宰场生产销售,更不是屠宰场使用,与自己无关。正是在这种思想指导下,含违禁药物的生猪名正言顺地通过政府定点的屠宰场屠宰后流向市场,危害了消费者的身体健康,这与政府实施的“放心肉”工程背道而驰,也有违于屠宰场需政府审定而依法设立的初衷。应该说屠宰场是经政府定点的企业,**必须体现政府行为,严把安全关是其应尽的义务。在当前食品安全问题突出的情况下,对不能切实履行政府职能,而屡宰不安全生猪造成肉品安全事故的屠宰场,要坚决关闭或进行重组,以切实体现其政府职能,起到在屠宰环节对肉品安全的有效监控作用。
长效管理机制不健全
当今对违禁药物的管理模式大多处于这种状态,即一旦发生畜产品安全事故,就给予高度重视,包括逐级召开会议进行部署,对事件认真调查处理,具体落实工作责任制,工作呈现为轰轰烈烈状态。但随着时间的推移,治理工作往往逐步淡化。究其原因是长效管理机制未健全,工作责任制未认真落实。从形式上看,各地都有这方面的工作责任制,但停留在书面上的不少,虽然明确了工作责任,但具体抓落实欠缺,即使出现了问题,也未开展相关责任的追究,也鲜见因此而被追究相应责任的事例。故治理工作应建立长效管理机制,长年保持一定的频率开展查处工作,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以有效震慑违法行为。在一些重点地区可以成立专门的治理办公室等机构,实行在政府统一领导下的多部门协同作战,以达到人员专业、长年出击、装备科学、措施有力、反应快速的高效运作机制。
经费制约了对违禁药物治理的有效开展
治理违禁药物除了领导重视,部门配合,工作措施有力,配备必要的人员等条件外,经费的保障是治理违禁药物的重要基础。有些地方存在的问题明显,部门参与得力,治理方案科学,但由于没有相应的经费作支撑,导致无法对重大案件开展调查追源及对养殖、收购、加工、销售等各个环节进行监测处理。在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如果不能对违法行为予以严惩,那就意味着经济运作的无序,出现“违法成本轻而有利可图,守法成本高”的不正常现象,因经费的限制而使违禁药物得不到有效的治理,是一种对消费者不负责任的不正常现象,*终侵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利益,也无益于政府的形象。所以各级政府应该保障治理违禁药物必需的经费,使违法行为得到有效的打击,切实保障畜产品的安全,使广大消费者能安全消费,以切实体现以人为本和构建和谐社会的为民宗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