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餐饮业油烟排放标准》(DB31/844—2014)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餐饮油烟浓度(包括臭气浓度)排放限值及监测要求、餐饮油烟净化设施去除效率,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上海市行政管辖区现有餐饮服务企业的餐饮油烟排放管理,以及新建餐饮服务企业的设计、环境影响评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经营期间的餐饮油烟排放管理。
本标准不适用于居民家庭餐饮油烟排放。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 554 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
HJ/T 62 饮食业油烟净化设备技术要求及检测技术规范(试行)
DGJ 08-110 饮食行业环境保护设计规程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
《上海市饮食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餐饮服务catering service
餐饮服务是指通过即时制作加工、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向消费者提供食品、消费场所和设施的服务活动。
餐饮服务企业包括以下类型:
(一)饭店:以饭菜为主要经营项目的餐馆,包括火锅店、烧烤店等;
快餐店:以集中加工配送、当场分餐食用并快速提供就餐服务为主要加工供应形式的餐馆;
小吃店:以点心、小吃为主要经营项目的餐馆;
食堂:设于机关、学校、企业、工地等地点(场所),为供应内部职工、学生等就餐的单位。
(二)从事生产学生盒饭、社会盒饭、桶饭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即根据集体服务对象订购要求,集中加工、分送食品但不提供就餐场所的单位。
(三)中央厨房:由餐饮连锁企业建立的,具有独立场所及设施设备,集中完成食品成品或半成品加工制作,并直接配送给餐饮服务单位的单位。
(四)其他从事餐饮服务的单位。
3.2 现有和新建企业existing and new facility
现有企业指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营运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餐饮服务企业。新建企业指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餐饮服务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