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食品安全欺诈行为查处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条款,使用“纯绿色”、“无污染”等夸大宣传用语将被认定为食品安全欺诈,面临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法律责任,法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被罚款。
【食品宣传欺诈】
(一)食品的性能、功能、产地、规格、成分、生产者、标准、保质期、检验报告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
(二)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献等信息作证明材料;
(三)普通食品明示、暗示具有功效或者特殊医学用途的,或者使用“可治疗”、“可治愈”等医疗术语;
(四)食品宣传信息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五)保健食品宣传信息含有未经证实的功效,或者隐瞒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等;
(六)使用“纯绿色”、“无污染”等夸大宣传用语;
(七)以转基因食品冒充非转基因食品。
【食品宣传欺诈法律责任】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至(六)项规定,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七)项规定,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百二十五条**款的规定给予处罚,并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对食品作虚假宣传且情节严重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百四十条第五款处理,并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食品宣传欺诈涉及有关部门职责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并向社会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