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9日,上海市质监局在浦东临港地区一家酒店内进行全市室内空气质量检测劳动竞赛的第二环节——现场采样技能操作考核。全市77家室内空气检测机构共231名检测人员报名参赛,民营及外资机构占到三分之二。
下午2点,6组参赛人员分别进入酒店的6个房间对室内空气进行检测,考核时间为40分钟。记者随一组参赛人员进入考场房间,只见参赛人员关闭窗户,将墙角开封的油漆桶迅速撤离,把所有打开的橱柜抽屉都合上。质监局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这些设置就是模拟一个真实的家装环境,可能很多业主并不在意这些油漆桶可能会对检测结果造成影响。专业的检测人员就会立刻排除这些隐患。还有窗户打开会跟外界空气形成对流,也会影响检测结果。
在现场考核中,记者发现有一名参赛人员甚至没拿对采样仪器。质检局工作人员介绍,看起来这是一次简单考核,但是如果没有实战经验,肯定拿不到高分。近年来,上海质监局网在官网公示了近100家专业的空气质量监测公司。
房屋空气质量评判现有两套标准
上海市质监局透露,关于室内空气质量的评判标准并不统一,《民用建筑室内环境污染物控制规范》(GB50325-2010(2013版))和《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18883-2002)两标准并行。其中,《民用建筑室内环境污染物控制规范》由住建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颁布,是在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方面,对建筑商和装修商具有强制性的工程验收标准,只涉及与室内装饰装修有关的5项指标。而《室内空气质量标准》则是由卫生部、国家环保总局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颁布,是有关健康人居环境的基本标准,涉及19项室内空气质量参数,但是对建筑开发商、装修商、家具商并没有强制约束力。
因此,上海市质监局提示住宅业主,按标准竣工验收的民用建筑工程和室内装修工程的房屋,不等于达到人居健康的条件。如果在房屋中摆放了家具,无论新居还是旧屋,室内空气质量有可能下降,进行室内空气质量检测,才是衡量房屋是否符合健康人居环境标准的根本依据。
检测称污染严重实为推销空气净化器
不过,目前上海市场上一些机构所做的房屋空气质量检测并不规范。比如现场采样过程有问题,甚至采集假样品,以洁净空气代替待检空气;甚至还有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一是受委托人要求,故意出具合格检测报告;二是受利益驱使,为了向顾客兜售空气净化器,故意出具不合格报告。
有市民向上海市质监局反映,其联系一家室内空气检测机构对刚装修的新房进行检测,对方出具的数据显示,室内空气质量污染相当严重。该检测机构表示,他们可以联系空气环境治理机构,可以让其享受优惠价。半信半疑中,该市民联系了第二家检测机构,结果得出的结论是“达标”。
市民赵先生因担心新家甲醛超标影响孩子,他在网上找了一家声称免费检测室内空气质量的公司。对方检测后声称甲醛和苯严重超标,并向赵先生推销了一台3880元的空气净化器。净化器用了近两个月,房里的异味仍然没有消除。
《上海市检验检测条例》拟划定底线
《上海市检验检测条例》被列为今年上海市人大常委会正式立法项目,8月初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以市政府议案的形式报人大。按计划,将于9月中旬提交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在本次立法起草过程中,上海市质监局综合各方意见,形成了目前的《上海市检验检测条例(草案)》。在目前形成的《上海市检验检测条例(草案)》中,对检验检测不规范现象都制定了相应举措:
1、规范样品获取方式
《条例(草案)》规定检验检测机构通过采样、抽样等方式获取样品的,应当与委托人约定采样、抽样的具体要求,并严格按照程序要求实施采样、抽样。在样品获取后,检验检测机构和委托人还应当对样品的来源、识别信息和基本状态进行确认并做好记录,以确保样品的可追溯性。
2、强调检验检测依据的重要性
检验检测依据(包括检测方法和判定依据)是具体指导检验检测过程的行为准则,《条例(草案)》规定检验检测机构接受委托开展检验检测活动的,应当与委托人约定检验检测依据,并按照检验检测依据明确的相关标准、技术规范进行检验检测,出具检验检测报告。而检验检测报告上也应当注明检验检测依据。
3、对违法检验检测行为加大处罚力度
《条例(草案)》划定了行业底线,规定检验检测机构和人员的禁止行为,包括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伪造、变造检验检测机构印章和人员签字,推销、监制与检验检测活动有利益关联的产品、服务等。同时,对出具虚假报告等严重违法行为实施重罚,除了责令改正、处较高罚款以外,还规定其三年内不得承接政府检验检测项目,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检验检测人员规定了一定期限的行业禁入。
4、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高监管效率
《条例(草案)》完善了行业退出机制,规定检验检测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检验检测机构和人员不符合资质许可或者执业资格条件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对逾期未整改或者经整改仍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依法撤销其行政许可。为保障执法权的行使,赋予检验检测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权和必要的行政强制措施权。
5、推行信用管理,倒逼诚信经营
《条例(草案)》从三方面加强信用管理:一是检验检测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检验检测机构和人员受到的行政处罚信息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二是将信用状况不良的检验检测机构和人员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增加监管频次;三是对信用状况不良的检验检测机构和人员,有关部门在政府采购、授予荣誉或者政策扶持时,依法予以限制。
6、加强行业自律,营造社会共治格局
《条例(草案)》要求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制定行业服务规范和相关标准,开展业务培训,协调解决会员纠纷。对违规的会员采取警告、通告批评、开除会员资格等惩戒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