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外对禽畜肉食品中兽药残留限量标准和法规简介
1.中国
我国畜禽及畜禽产品中兽药残留限量标准在1999年前仅涉及45种兽药,涉及兽药的标准与国外存在一定差距。为加强兽药残留监控工作,保证动物性
2.中国香港
《香港法例》第139章 公众卫生(动物及禽鸟)条例-第139N章 公众卫生(动物及禽鸟)(化学物残余)规例规定了食品中兽药残留限量标准。该规例包括禁用的兽药品种7种,已制定食用动物组织内*高残留限量(MRL)的兽药品种37种,在奶制品中制定*高残留限量(MRL)兽药品种22种。另外,该规例还明确表示:任何出口到香港的食用动物必须附有由出口来源地的合资兽医当局发出的有效证明书,证明其不含有禁用兽药或未超过规定的残留限量,否则食用动物不得进入香港。
3.中国澳门
中国澳门地区的兽药残留标准主要参考澳门特别行政区于2013年6月10日发布的澳门特别行政区第13/2013号行政法规《食品中兽药*高残留限量》,该法规对10大类18种兽药在不同动物和动物组织中的*高残留限量做出了规定。
4.中国台湾
《动物用药残留标准》由中国台湾原行政院卫生署(现更名为台湾福利卫生部)依据“
另外,台湾《动物用药残留标准》指出,已制定“肝”或“肾”中兽药*大残留限量的禽畜,其他可供食用部位残留容许量,除标准中有明确规定外,应遵循以下原则:已制定“肝”及“肾”中残留限量,且两者标准一致的,“其他可供食用部位”的残留允许限量采用与之相同的标准;已制定“肝”及“肾”的残留限量,但两者标准不一致的,“其他可供食用部位”应参考两者中*低的残留限量值。
5.日本
日本于2006年5月29日开始实行肯定列表制度,由日本厚生劳动省负责制定和发布,列表内容可在厚生劳动省在线数据库进行查询。日本肯定列表对动物源食品中所有可能存在的物质残留进行了限定,不仅包括兽药,还涵盖了农药、饲料添加剂等物质。日本肯定列表对兽药残留限量数值会根据实际情况不定期的发布修订信息,至今已发布了200余条。
6.韩国
韩国食品中兽药残留限量标准由韩国药品监督管理局(KFDA)负责制定和发布,均收录在韩国食品法典中。韩国法典涵盖了124种兽药品种,其中有7种规定在动物性食品中不得检出,其他117种兽药在不同食品中均规定了*高残留限量。
对于兽药残留限量标准,韩国制定了一套适用规则:
(1)在动物源性畜禽产品、水产品及其制品中禁用兽药12种,包括克仑特罗、孔雀石绿等。
(2)对于没有指定具体限量标准的动物源副产品如内脏、骨头等可食用组织,可采用同种动物肉(肌肉)或海产品(鱼)的限量标准。
(3)对于没有制定具体残留限量标准的加工食品,可根据原料的许可限量判断加工食品的残留是否合格,如干燥或其它处理过程导致水含量发生变化,则确定限量时要考虑水含量。
(4)对于某种特定动物产品,如果韩国标准及CAC标准均未制定兽药限量标准,则可适用类似动物相同部位的*低MRLs。例如,如果未制定某种兽药在牛、马或鸡产品中的限量标准,则可采用同种兽药在反刍动物、哺乳动物及家禽相关部分的*低MRLs。对于蜂王浆和蜂胶,可采用蜂蜜的标准。
(5)对于韩国及CAC未制定标准的兽药、抗生素、合成抗生素,其在畜禽和水产品及蜂蜜(包括蜂王浆和蜂胶)中的限量为0.03mg/kg。
7.美国
美国有较完善的兽药法规,其兽药残留限量标准由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FDA)负责制定,并在美国联邦法规(CFR)第21 卷食品和药品法规第556部分“动物性食品中新型兽药残留容许量”中公布。美国政府每年都要对CFR中各卷内容进行修订,第21卷的修订版一般在每年的4月1日发布。
在CFR第21卷食品和药品法规中规定的108种兽用物质共分为三部分:**类为不需要设定限量的物质,如各种激素类药物;第二类为不得检出的物质,如各类杀虫剂;第三类为制定了*高残留限量新型动物药品97种,如抗生素、抗组胺类药物等。
8.欧盟
2009年5月6日,欧盟发布EC 470/2009号条例,该条例制定了建立动物源性食品中药理活性物质残留限量的共同体程序,替代EEC 2377/90号条例成为欧盟管理兽药残留的核心法规。但EEC 2377/90号条例中与残留限量要求直接相关的4个附录目前仍然适用,即附录I已制定*大残留限量的药理活性物质及其限量,共119种药物;附录II免除制定*大残留限量的物质,共528种;附录III已制定临时*大残留限量标准的药理活性物质及其限量(尚未完成全部安全性评估,但无证据表明该限量会对消费者产生危害),附录IV不制定残留限量标准的物质(禁用)10种。根据该条例,各成员国不得禁止或阻止符合附录I、II、III要求的食品在本国流通。2009年12月22日,欧盟又发布了(EU)No 37/2010号条例,将EEC 2377/90号条例的附件内容整合为两个列表,包括将EEC 2377/90原附录附录I、II、III的整合为“允许使用的药物列表”,同时按照药物的治疗效果分类,如抗感染类、抗寄生虫类等,而将原附录IV整合为“禁用药物列表”。由于欧盟地区畜牧业非常发达,其自主开发出很多特有的药物品种,其所能使用的兽药种类比其他地区多,另外欧盟委员会根据毒理学试验和科学评估的结果不定期修订兽药*大残留限值,相应的法规修订一年会发布多达4次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