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严怀道(中国皮革和制鞋工业研究院)戚晓霞、张伟娟(全国制鞋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前言
据统计,目前我国16岁以下的儿童达3.8亿,约占我国总人口的四分之一,而且每年大约有3000万的新生儿降生。到2010年新增儿童达四亿。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家庭的开支有40%是孩子消费。童鞋产品每年有近300亿元的市场容量。特别是我国独特的独生子女政策决定了这个特殊年龄段的消费者是当今社会*具潜力的消费群体。这也就使得儿童鞋市场发展迅速,很多鞋厂都开始生产儿童用鞋,但是国内很多童鞋无论是从款式到材料,都是参照成人鞋来做的,整个款式完全是成人鞋的缩小或是成人鞋的翻版。要设计出一双好的童鞋,不仅要保护孩子的脚免受外界侵害,而且要具有符合儿童脚部生长发育规律及生理机能特点的功能。不仅生产企业如此,就连家长也对儿童脚的关心远远小于牙齿、眼睛或身体的其他器官,为了使广大儿童能穿上一双适合他们鞋,保护承受整个身体重量且仍正在逐步发育的双脚,使儿童骨骼、关节、韧带的正常发育。另外,使用的制鞋材料和在制鞋过程中加入的各种化学材料,这些材料中有些是限量物质,因此,儿童的脚部健康不仅在物理性能方面要给予重视,也应重视鞋用材料性能对脚部以至整个身体健康的影响,特此全国制鞋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制定《儿童皮鞋》行业标准以规范儿童皮鞋市场。
标准内容导读
一、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使用胶粘、缝制、模压、硫化、注塑、灌注等工艺,以天然皮革、人造革、合成革为帮面制造的儿童皮鞋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一般穿用的儿童皮鞋和婴幼儿鞋。
纺织品或其他材料为帮面,采用同等制作工艺制作的儿童皮鞋可参照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对适用范围进行了明显的界定,不但适用于一般穿用的儿童皮鞋,而且婴幼儿鞋也可使用该标准,改变了以往这类鞋无标准可依的局面。
二、本标准规定了儿童皮鞋和婴幼儿鞋类的定义
婴幼儿鞋 infants’ footwear:指鞋号不大于170mm,供3周岁以下婴幼儿穿用的鞋。
儿童皮鞋 children’s leathershoes:指鞋号不大于250mm,供3周岁至14周岁儿童穿用的鞋。
定义中的年龄划分是根据国际惯例和医学上分类方法,以3岁为界,小于3周岁为婴幼儿,3周岁至14周岁为儿童。另外考虑到发育较快的婴幼儿和儿童,同时在相应的定义中加入鞋号范围,使定义更加实用。
三、异味等级和检验方法的规定
本标准对鞋的异味等级和检验方法进行了明确的规定,这也是我国**次将异味增加到鞋类产品标准中,到目前为止,《儿童皮鞋》也是**加入异味要求的标准。因为鞋产生异味的原因大多数是鞋中存在包括甲醛、苯、硫化物等对人体有害的物质,其对人身健康造成危害,考虑到儿童和婴幼儿是较为特殊的人群,故对儿童和婴幼儿鞋的异味进行了要求。在异味的检验方法中,采用将试样放置在干燥器中密闭24小时后进行气味等级的判定,对评判人员规定了严格的要求:至少三名,评判人员应是经过一定训练和考核的专业人员,应无嗅觉缺陷,吸烟爱好者、用重香味化妆品者及酒后人员等不适合作为评判人员。按评判人员半数以上一致的结果为该只鞋的评定等级,取*大等级作为该组试样的试验结果。
四、鞋类外底硬度的确定
对外底的硬度进行了规定,与其他标准不同的是,儿童皮鞋的硬度为一范围值,因为过软或过硬的鞋底对于孩子的脚发育都很不利,从儿童的骨骼发育来看,其骨骼还没有成型,过于松软的鞋底容易造成其足部不稳定转动,产生劳损,如果太硬,鞋底则不易弯曲,。如果鞋底太硬,鞋底就会象一个杆一样,对踝关节以下产生额外的应力,对脚发育起到负面影响,而且穿着过硬鞋底的鞋儿童容易产生穿着疲劳。故将硬度规定为45~60绍尔A。
五、耐汗液摩擦色牢度
在衬里和内垫摩擦色牢度中,采用汗液摩擦,因为儿童脚的出汗量比成人的要多,儿童脚在8小时的时间段内出汗量约为20g。如果有强烈的运动量出汗量会急剧增加。故对儿童穿用鞋做耐汗液摩擦色牢度要求。
六、限量物质限量的规定
儿童的脚部健康不仅在物理性能方面要给予重视,也应重视鞋用材料的化学安全性能对脚部以至整个身体健康的影响,故本标准对儿童皮鞋的化学性能方面提出安全方面的技术要求。《儿童皮鞋》标准虽是我国鞋类产品标准中**次加入安全性能指标,但以后制修订的鞋类产品标准中都在化学性能方面进行了规定,这在提高我国鞋类产品在国内外市场上的竞争力,同时减少贸易摩擦,消除贸易技术壁垒上是十分必要的。
本标准中的限量物质限量要求包括六价铬不大于10mg/kg、可分解芳香胺染料禁用、游离或可部分水解的甲醛含量:儿童皮鞋为不大于150mg/kg, 婴幼儿鞋为不大于150mg/kg。Cr(Ⅵ)、纺织品和皮革中可分解芳香胺染料含量与欧盟2002/231/EC鞋类生态的技术指标一致。关于甲醛含量的指标,2002/231/EC规定鞋中纺织品部件不大于75ppm,皮革部件中不大于150ppm,GB 18401-2003《国家纺织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和GB 20400-2006《皮革和毛皮有害物质限量》中规定A类(婴幼儿用品)甲醛含量不大于20mg/kg,B类(直接接触皮肤的产品)不大于75 mg/kg,C类(非直接接触皮肤的产品)不大于300 mg/kg,根据我国国情和行业发展现状,加之儿童皮鞋和婴幼儿鞋对限量物质限量要求不同,所以在甲醛含量指标中将儿童皮鞋和婴幼儿鞋分开,规定儿童皮鞋甲醛含量不大于150mg/kg, 婴幼儿鞋中甲醛含量不大于75mg/kg。
在测定限量物质限量取样时采用EN 14602-2004《鞋类评估生态指标的试验方法》,该标准为2002/231/EC的配套标准,该标准规定了其必要的试验方法。在取样时,将皮革和纺织品部件分开,进行相应的化学分析。如果鞋由几种类型的皮革或纺织品构成,则所有的皮革在一起进行试验,所有的纺织品在一起进行试验。
七、不得出现影响穿用的缺陷
标准中增加了不得出现影响穿用缺陷的技术要求。该条款的增加使技术要求部分更加完善,也符合目前我国鞋款式丰富、使用材料多样、工艺技术变化等特点。
八、婴幼儿鞋和儿童皮鞋的判定
婴幼儿鞋在判定上只要求“感官质量”和“化学性能”,对“物理机械性能”不做要求,因为考虑到婴幼儿的生理特点,运动量不大,而且生长速度较快,一年内能长3个号码。所以对婴幼儿鞋的物理机械性能不必要求。对于儿童皮鞋没有区别优等品和合格品,在判定时只分合格和不合格两种,这也是从儿童脚的发育特点出发的。这样增加了本标准应用灵活性,一方面以免指标过高造成资源浪费的同时价格偏高,不利于企业制造物美价廉的产品,制约企业的发展。另一方面也保证了消费者的权益。
结束语
QB/T 2880-2007《儿童皮鞋》于2007年10月8日发布,2008年3月1日实施。该标准的出台是适应国内外的形式,国内技术发展、市场经济和消费观念变化的结果,《儿童皮鞋》对进一步提高标准化对儿童皮鞋生产、质量和市场发展的推动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目前全球对儿童用品都*为关注,例如美国2008年8月的H.R.4040《消费品安全改进法案》,国内近两年也是接连出台了儿童用品的相关标准,目前就有六个关于儿童用品的强制性标准。作为与儿童日常生活以及消费者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产品,《儿童皮鞋》的出台受到人们的广泛关注。通过准确了解标准的要求,正确理解标准的内涵,以及理性看待标准变化产生的影响,才能充分发挥该标准的指导作用,通过规范儿童皮鞋产品的基本指标,进一步提高我国儿童皮鞋产品的整体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