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的“危房”,就是指危险房屋。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危险房屋是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危险房屋按照其危险程度一共可以分为四个鉴定等级:A级危房,是指结构承载力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未发现危险点,房屋结构安全; B级危房,是指结构承载力基本满足正常使用要求,个别结构构件处于危险状态,但不影响主体结构,基本满足正常使用要求 ;C级危房,是指部分承重结构承载力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局部出现险情,构成局部危房; D级危房是危险程度*高的一个等级,是指承重结构承载力已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房屋整体出现险情,构成整幢危房。
一、 从拆迁方委托的鉴定机构主体资格入手
鉴定机构必须具备法定的主体资格,该机构作出的鉴定意见才有合法性。因此,我们可以查询该鉴定机构是否拥有鉴定资格证书、技术职称等文件信息,以确定该鉴定机构是否具有合法的鉴定资质。
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六条规定: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立
二、 从鉴定过程入手
合法的鉴定意见应当是经过科学、合理的鉴定过程后综合各方面情况严谨而理性地作出的,否则该鉴定意见不能被当作证据使用。在贾女士等人房屋被强拆一案中,拆迁方委托的鉴定机构在鉴定过程中没有入户调查,也没有现场勘查,故该鉴定意见没有事实依据,不具备合法性与合理性。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八条规定:“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应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受理申请;(二)初始调查,摸清房屋的历史和现状;(三)现场查勘、测试、记录各种损坏数据和状况;(四)检测验算,整理技术资料;(五)全面分析,论证定性,作出综合判断,提出处理建议;(六)签发鉴定文书。”据此,没出现场就出报告的情况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施量检测技术服务机构专业
温馨提示
鉴定意见只是法官借以查明事实、认定案件性质的其中一项依据,但是鉴定意见并不具有当然的科学性和预定的证明力,还需要审查评断其合法性与合理性之后方可作为证据使用。我们在与拆迁方周旋谈判的过程中,看到拆迁方拿出所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