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 介绍,马某系沙雅县某棉业公司收购站过磅员,2011年,在该公司棉花收购期间,被告人马某和副厂长吾某合伙,利用职务便利,分别与被告人田某、余某、王 某相互勾结,在棉农棉花过磅时,套用其他棉农棉花的毛重和皮重,通过增加毛重、减轻皮重的方法增加棉花的净重,侵占沙雅县某棉业公司的棉花收购资金。
沙 雅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吾某利用职务便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侵占沙雅县某棉业公司棉花收购资金,且数额较大,两被告行为均构成职 务侵占罪。被告人田某、余某、王某虽不在被侵害单位工作,但均与马某、吾某相勾结,共同将该被侵害单位的棉花收购资金占为己有,应当以职务侵占罪的共犯论 处。
沙雅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职务侵占罪判处马某有期徒刑6年,并处没收财产50万元。以职务侵占罪判处吾某有期徒刑5年,并处没收财产25万元。其余三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2年零6个月至1年零6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