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苹果醋”是饮料还是调味品?

百检网 2021-12-28

  羊城晚报讯 记者张闻、通讯员刘宇靖报道:究竟苹果醋是饮料还是调味品?原告佛山市海天调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佛山海天”)与淮安海纳百川饮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淮安海纳百川”)等七被告就此问题争论不休。近日,佛山海天就此问题告七被告侵权,索赔520万,案件目前正在审理中。

  佛山海天:诉“海天苹果醋”侵权

  据了解,佛山海天商标涉案第1121295号“海天”商标、第3448510号“海天”商标均在第30类酱油、醋等商品上申请注册取得,两商标经常搭配使用,构成海天品牌中*主要的注册商标。其中,其使用在酱油商品上的第1152 0173 3840号“海天”及图形商标于2000年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2013年威*酱油事件曝光后,佛山海天打响了商标保卫战,两年多来,其提起了多件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佛山海天工作人员调查发现,七被告为了攀附“海天”品牌,多年以来存在侵犯佛山海天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近期被其告上法庭的是淮安海纳百川饮品有限公司及其法人王付生、漯河锦星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漯河市海天饮料有限公司、卫辉市海滨饮品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信达利贸易有限公司、佛山海润昊天食品有限公司。

  淮安海纳百川是第3347978号“海天”商标的持有者。佛山海天发现,被告淮安海纳百川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多个含有“海天”或“海天集团”字样的商标,仅有第3347978号“海天”商标在2008年12月28日被核准注册。佛山海天认为,第3347978号“海天”商标主要被用在苹果醋产品上。七被告共同生产和销售的苹果醋产品、使用多个“海天”被控侵权标识,并在产品和产品包装、网站宣传、名片上使用各种带“海天集团”的字眼。“七被告误导相关消费者认为其品牌与佛山海天之间存在投资关系,提高其品牌知名度,给佛山‘海天’品牌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市场带来了严重的损害”。

  此外,佛山海天还指出,第3347978号“海天”商标,已经在2014年5月6日北京**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中,以复制、模仿驰名商标之理由被撤销,自始无效,但是在此之后,“几个被告不仅未停止其侵权行为,反而变本加厉”,佛山海天仍在湖北省武汉市、上海市当地的超市、店铺发现多个商家在销售几被告生产的“海天”苹果醋产品。

  据此,佛山海天请求佛山中院判令七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登报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万元及因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20万元。

  争议焦点:是饮料还是调味品?

  该案于上周在佛山中院开庭审理。对于佛山海天的指控,被告答辩称,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类似商品与服务区分表》,被控侵权的苹果醋产品属于第32类商品,即不含酒精的饮料,可以直接饮用;而佛山海天的商标均指定在第30类酱油、醋等商品上使用,属于调味品,不能直接饮用。被控侵权产品与佛山海天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在性质上、功能、制作工艺上有本质的区别,同时,在商场商品摆放时,两者不在同一或邻近区域,消费者容易区分,不会构成混淆。

  此外,被告淮安海纳百川还特别指出,北京高院于2014年5月6日作出的生效行政判决中,根据该判决,北京高院认为佛山海天生产的酱油、醋与3347978号注册商标核定的无酒精饮料等不构成类似商品。

  对此,佛山海天当庭回应称,涉案苹果醋产品,原来主要作为调味品,近年来因醋饮料概念的普及,加水稀释之后的苹果醋逐渐为饮料产品被人接受,因此,苹果醋兼具调味品和饮料的性质,二者实质上为类似商品。其次,有证据显示,佛山海天很早已经推广涉案饮料性产品,在推广时就有两种醋:一个为调料醋,另一个为饮料醋,所以被告在其产品上加“饮料”二字,并不能排除佛山海天的产品与被告的产品在使用功能上的相似性。海天品牌知名度很高,即使被控苹果醋产品与其产品在超市的摆放位置不相邻,也会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

  案件并未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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