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0月11日,台湾地区“经济部”国际贸易局发布贸服字第1050152 0173 3840号令 ,修正“使用不实原产地证明书处分原则”及“签发单位未依规定签发原产地证明书处分原则”,并更名为“申请人使用不实原产地证明书处分原则”及“原产地证明书签发单位违规处分原则”,自2016年10月17日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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