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至2015年,安徽省将试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对国控、省控重点污染企业等六类试点企业实施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并鼓励其他企业自愿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以企业发生污染事故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
六类试点企业为:采矿业企业(黑色金属、有色金属、非金属矿采选业),重金属污染物排放企业;生产、经营(未设置仓储的除外)、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使用Ⅰ、Ⅱ、Ⅲ类放射源的单位;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黑色金属冶炼,有色金属冶炼,金属表面处理,炼焦,化学药品原药制造,皮革加工(皮革鞣制、毛皮鞣制),酒精制造等企业;国控、省控重点污染企业,近3年内发生过严重污染事故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