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从晋江市环保局获悉,安海镇可慕村又有两家皮革企业因排放的含铬废水远远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标准的89.7倍,受到处分。目前,两家企业的企业主已经被刑拘。
今年7月15日,晋江市环保局和安海镇政府各部门联合对可慕村的制革企业巡查时发现,晋江一皮革制品有限公司直接将含铬的生产废水外排。
据悉,该企业私自配备2粒湿式木质转鼓、1条喷涂线、8块煎板、1台削革机、2台磨皮机,在未采取任何环保措施的情况下,进行蓝湿皮皮革加工。虽有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可工作人员核对文件后发现,该企业所办理的环评、工商营业执照等手续所批复的地址均在可慕皮革集控区内,而其实际生产地址却在集控区外。其废水未经过处理直接排放,通过厂外雨水沟排入外面的排洪沟,并流向安海湾。
“其行为已涉嫌触犯《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所规定的污染环境罪。”晋江市环保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他们在完善相关证据材料后于7月31日将案件移送晋江市公安局侦办,晋江市公安局在初步调查后于8月2日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刑事拘留、公司股东及现场负责人许某取保候审。
据悉,这是2013年6月19日《*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实施后,晋江查办的首起污染环境刑事案件,亦是我省查办的首起污染环境刑事案件。
目前,此案仍在进一步侦办中。本报将持续跟踪此案件的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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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条第三款“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三)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
今年7月15日,晋江市环保局和安海镇政府各部门联合对可慕村的制革企业巡查时发现,晋江一皮革制品有限公司直接将含铬的生产废水外排。
据悉,该企业私自配备2粒湿式木质转鼓、1条喷涂线、8块煎板、1台削革机、2台磨皮机,在未采取任何环保措施的情况下,进行蓝湿皮皮革加工。虽有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可工作人员核对文件后发现,该企业所办理的环评、工商营业执照等手续所批复的地址均在可慕皮革集控区内,而其实际生产地址却在集控区外。其废水未经过处理直接排放,通过厂外雨水沟排入外面的排洪沟,并流向安海湾。
“其行为已涉嫌触犯《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所规定的污染环境罪。”晋江市环保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他们在完善相关证据材料后于7月31日将案件移送晋江市公安局侦办,晋江市公安局在初步调查后于8月2日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刑事拘留、公司股东及现场负责人许某取保候审。
据悉,这是2013年6月19日《*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实施后,晋江查办的首起污染环境刑事案件,亦是我省查办的首起污染环境刑事案件。
目前,此案仍在进一步侦办中。本报将持续跟踪此案件的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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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条第三款“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三)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