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18401-2010 中,对婴幼儿产品身高由原来的80cm 提高到100cm,那么我们把 “100cm”的标注成“105cm”,是否就可以不按 A 类进行考核?
身高范围只是一项辅助界定条件,婴幼儿产品的先决判定条件是使用的对象。例如:产品标识为“适用于3岁婴幼儿”,同时规格为“110cm”,该产品仍应按婴幼儿产品的标准来要求;相反,如果产品标识为“适用于 4 岁幼儿”,同时规格为“95cm”,该产品则可按非婴幼儿产品的标准来要求。
GB18401-2010 中,对婴幼儿产品身高由原来的80cm 提高到100cm,那么我们把 “100cm”的标注成“105cm”,是否就可以不按 A 类进行考核?
身高范围只是一项辅助界定条件,婴幼儿产品的先决判定条件是使用的对象。例如:产品标识为“适用于3岁婴幼儿”,同时规格为“110cm”,该产品仍应按婴幼儿产品的标准来要求;相反,如果产品标识为“适用于 4 岁幼儿”,同时规格为“95cm”,该产品则可按非婴幼儿产品的标准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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